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诚信典型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严重失信主体要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意见》还提出哪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招硬招?国务院客户端为你梳理二十一条干货。一、怎样褒扬诚信行为?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等。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等,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怎样惩戒失信行为?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三、怎样实现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
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等。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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