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法规-新闻中心-JDB电子

JDB电子

 
 
欢迎访问JDB电子官方官网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新闻中心
 
集团动态
基层报道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0-09-01 11:22:06    点击:3805次

陕建发〔2020〕11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转型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工程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引导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军民融合项目和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创新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步伐,其他行业工程领域可参照执行。推动工程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整合,大力培育一批智力密集、技术复合、管理集约、品牌突出的综合性骨干企业,形成较完善的政策机制,建立与我省建筑市场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体系。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咨询服务活动,探索国际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模式,助力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

三、工作任务

(一)创新咨询服务模式。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

(二)加快培育具备“全牌照全资质”的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有资质要求的咨询服务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资质范围外的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委托,并对委托的业务负总责。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才的储备和培育,培养具有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及金融等知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综合性人才。

(三)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开展咨询服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军民融合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完善项目委托方式。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一家咨询单位(或联合体)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依法招标。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相互持股、控股参股、隶属、子公司等关联或存在利益关系。

(五)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在该企业注册。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业务中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岗位的人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从业人员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与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施工等单位的协调,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控制。

(六)完善服务计费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七)优化服务市场环境。按照《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和《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示范文本。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额外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鼓励各地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升咨询服务能力,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树立行业标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6日

上一篇: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布
下一篇: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JDB电子
管理登陆 建站/推广/维护/安全:西安利友科技 陕ICP备49396956号